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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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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667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杨崇年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667号原告:杨崇年,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居民。被告: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负责人:岳亚鹏。被告:岳亚鹏,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杨崇年诉被告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崇年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崇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崇年撤回对被告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员   李  国  武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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