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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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667号案件名称
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杨崇年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667号原告:杨崇年,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居民。被告: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负责人:岳亚鹏。被告:岳亚鹏,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杨崇年诉被告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崇年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崇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崇年撤回对被告西安山哥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岳亚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员 李 国 武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佩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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