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李春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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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李春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李春;隋笑影;李梓赫;吉林省恒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492号14幢被执行人:李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隋笑影,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梓赫,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贸商务中心第一座一层1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宽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隋笑影、李梓赫、吉林省恒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纠纷一案,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12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167425.81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12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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