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浩、刘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9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942号
  • 案件名称

    张浩、刘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浩;刘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刘煌,男,1986年02月03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刘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221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000元诉讼费335.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以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取得其同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笃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