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飞、赵晓红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执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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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执175号案件名称
冯飞、赵晓红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飞;赵晓红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冯飞,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县鹿苑西韩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泽,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晓红,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本院在执行冯飞与赵晓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08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晓红: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3320元及利息(以143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承担案件仲裁费8581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22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1、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9月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赴白水县查询被执行人赵晓红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其名下在白水县科瑞果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同日,白水县房地产管理所、白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反馈赵晓红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9月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赴白水县西固镇四河村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赵晓红名下个人财产情况,了解到赵晓红所经营的香菇加工厂系村上承包土地,土地上所建的温棚为依据国家扶贫政策,由贫困户承包的温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时无法处置。4、本院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促成执行和解,因申请执行人未确认被执行人还款计划内容,执行和解未果。5、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赵晓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宏革审 判 员 栾小君审 判 员 王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白 冰书 记 员 马 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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