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丽芬、牟定蔬语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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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65号案件名称
和丽芬、牟定蔬语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和丽芬;牟定蔬语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和丽芬,女性,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牟定县被执行人:牟定蔬语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翠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和丽芬与牟定蔬语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公司基地已转让,法定代人董翠华下落不明,查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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