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鲍虎、鲍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26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2639号
  • 案件名称

    鲍虎、鲍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鲍虎;鲍操;鲍坤;鲍铿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2639号原告:鲍虎,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婷,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鲍操,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罗山县。被告:鲍坤,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鲍铿,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三门峡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坤。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虎与被告鲍铿、鲍坤、鲍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虎负担。审 判 长  陈长斌人民陪审员  魏庭策人民陪审员  陈焕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艳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