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虎、鲍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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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2639号案件名称
鲍虎、鲍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鲍虎;鲍操;鲍坤;鲍铿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2639号原告:鲍虎,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婷,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鲍操,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罗山县。被告:鲍坤,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鲍铿,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三门峡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坤。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虎与被告鲍铿、鲍坤、鲍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虎负担。审 判 长 陈长斌人民陪审员 魏庭策人民陪审员 陈焕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艳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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