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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传超、王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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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300号
  • 案件名称

    金传超、王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金传超;王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金传超,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宇,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传超与被执行人王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3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宇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传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宇支付合同款30000元、违约金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宇在2021年5月21日到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宇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宇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金玲全顺车,我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查控。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元,扣除执行费800元,余款全额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2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宇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宇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王宇下落不明,暂未实际实施,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债权尚有55800元(未包含延迟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王宇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陈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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