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3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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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385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385号之二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没收被执行人王某财产。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陕0902执13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牌号为陕GEF058荣威牌车辆一台,并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1)陕0902执13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牌号为陕GEF058荣威牌车辆一台,现竞买人刘某某(身份证号:340421198XXXXXXXXXX)以最高价14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牌号为陕GEF058荣威牌车辆一台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牌号为陕GEF058荣威牌车辆一台过户至买受人刘某某(身份证号:34042119XXXXXXXXX)名下。车牌号为陕GEF058荣威牌车辆一台小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某某所有。三、买受人刘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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