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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2民初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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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2民初1041号
  • 案件名称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休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子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2民初1041号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7964498730。法定代表人:余宏磊,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金凯新能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5857680492。法定代表人:吴承胜。被告:张子阳,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 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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