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亮、王新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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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46号案件名称
张东亮、王新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东亮;王新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46号申请人:张东亮,男。被执行人:王新海,男。申请人张东亮与被执行人王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628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新海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东亮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新海偿还申请人张东亮建房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贵、王树理、杨海军组成合议庭,黄凤贵承办案件。因被执行人王新海陈述先缴纳4000元后一直未到庭,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并且签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联系王新海向本院缴纳4000元陈述来本院与申请人协商处理一直未到庭,经网查,被执行人王新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被执行人王新海在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其收入不清。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张东亮,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新海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6000元。未缴纳受理费4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新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张东亮发现被执行人王新海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关龙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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