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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积亮、张相岭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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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保572号
  • 案件名称

    张积亮、张相岭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积亮;张相岭;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保572号申请人:张积亮,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张相岭,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南首西侧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68738977E。法定代表人:肖雪萍,董事长。申请人张积亮与被申请人张相岭、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积亮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相岭、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张积亮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保全担保(保单号:0121371324010402000018)。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相岭、山东明尚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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