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方永辉、林万春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6执恢6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执恢660号
  • 案件名称

    方永辉、林万春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方永辉;林万春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6执恢660号申请执行人:方永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万春,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执行人方永辉与被执行人林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万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闽0526执恢66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珮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精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