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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洛绒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8民特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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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8民特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洛绒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得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洛绒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8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得荣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338MA62G10265。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批,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洛绒,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5197003192396,住四川省得荣县。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与申请人洛绒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得荣县松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债务人洛绒分别定于2021年9月28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220000元、2021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222285.65元及利息、法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4.3%计算;法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7.7计算),分三次向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支付贷款本金49285.65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荣县支行与申请人洛绒于2021年9月14日经得荣县松麦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泽仁罗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泽仁扎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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