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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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执215号案件名称
赵佳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佳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赵佳泰,男。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赵佳泰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赵佳泰拖欠工资款21,263元。此款分期给付,2020年11月30日前,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赵佳泰1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赵佳泰11,263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元由被告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八社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东审判员 孙 迪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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