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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秀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终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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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1548号
  • 案件名称

    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秀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秀怀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瑞丰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6224271L。法定代表人:向望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琳,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1694611。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妮妮,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怀,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与张秀怀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起诉,张秀怀同意李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旗帜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欧晓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沁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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