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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则、边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8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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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8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玉则、边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郝玉则;边利军;郭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玉则,男性,1974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边利军,男性,1983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琴,女性,1987年04月23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玉则与被执行人边利军、郭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1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边利军、郭琴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利军、郭琴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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