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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前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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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736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前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前坤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736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罗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革,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灿,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前坤,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1051号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A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98365710R。负责人:陈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莘,女,公司员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于前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忠楚人民陪审员  周韩春人民陪审员  沈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晓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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