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忠、林兴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4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468号案件名称
陈庆忠、林兴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庆忠;林兴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468号 原告:林兴全,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翠翠,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忠,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林兴全与被告陈庆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林兴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兴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38元(原告林兴全已预交1519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林兴全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