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华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3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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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3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华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铜陵华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平寿;付前萍;付轲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法定代表人:钱滢。被执行人:铜陵华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61987P,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淮河大道中段52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平寿。被执行人:陈平寿,男1962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付前萍,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付轲轲,女199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执行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铜陵华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平寿、付前萍、付轲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铜陵华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平寿、付前萍、付轲轲追偿权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军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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