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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平、魏红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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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94号
  • 案件名称

    任建平、魏红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任建平;魏红亮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4号申请人:任建平,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魏红亮,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申请人任建平与被申请人魏红亮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任建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红亮的银行账户资金2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任建平以名下宝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红亮的银行账户资金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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