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平、魏红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94号案件名称
任建平、魏红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任建平;魏红亮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4号申请人:任建平,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魏红亮,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申请人任建平与被申请人魏红亮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任建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红亮的银行账户资金2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任建平以名下宝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红亮的银行账户资金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