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华林与夏秀珍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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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华林与夏秀珍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尹华林;夏秀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华林,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李福清,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夏秀珍,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尹华林与被执行人夏秀珍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8)湘0424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价值不大,申请人提出不需要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尹华林的委托代理人李福清,告知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征求其意见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秀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鲁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书记员 赵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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