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茗、辽宁丝瓜络易货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1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168号案件名称
齐茗、辽宁丝瓜络易货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齐茗;辽宁丝瓜络易货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168号原告齐茗,女,汉族,1998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左玉杰,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原告母亲。被告辽宁丝瓜络易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庆良。原告齐茗诉被告辽宁丝瓜络易货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茗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茗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建与杜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748号 下一篇 支江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