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秋生、康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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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53号案件名称
段秋生、康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段秋生;康书英;陈印亭;陈润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53号原告:段秋生,男,汉族,1951年8月2日出生,住鸡泽县。被告:康书英,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陈印亭,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陈润腾,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原告段秋生诉被告康书英、陈印亭、陈润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段秋生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聚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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