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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明、黄顺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2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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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财保26号
  • 案件名称

    田小明、黄顺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田小明;黄顺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财保26号申请人:田小明,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黄顺安,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田小明于2021年8月27日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顺安银行存款1099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30日郴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田小明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顺安银行存款1099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智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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