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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孙玉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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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28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孙玉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孙玉桥;张天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5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l898号A座。负责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桥,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敏,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明,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桥、张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孙玉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超楠审判员  胡振营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胜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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