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张昊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请示(2021)陕0921民初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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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48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张昊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请示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张昊桐;陈秀基;张俊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关于张俊、张吴桐、陈秀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2021)陕0921民初1486号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俊、张吴桐、陈秀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称本案原告张俊系汉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俊确系汉阴县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合理怀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院报请贵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汉院法院案卷壹宗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20210921148620210830202109211486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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