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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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2600号案件名称
宋家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家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2600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家良(曾用名:宋家梁),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执行的宋家良(曾用名:宋家梁)盗窃罪一案中,刑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鲁030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07月12日移送执行罚金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03执26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李永梅审判员 赵玉新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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