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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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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村财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咸丰路街道办事处村财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0000元,因咸丰路办事处所有账务暂停,暂无法办理扣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到位标的0元。本案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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