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益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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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92号案件名称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益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益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092号 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17321647。法定代表人:张跃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红,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益均,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益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益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益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益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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