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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永春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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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417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市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永春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市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永春;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孙永春,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孙永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锦州市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永春、北镇市恒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给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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