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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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988号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刘光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988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邓伟,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被告:刘光容,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伟、刘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邓伟、刘光容负担。审 判 员 杨世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 林书 记 员 熊航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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