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海与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8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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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8646号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金海;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8646号原告:李金海,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南天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东11号2层2270室。法定代表人:张立春。原告李金海与被告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升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灏升物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2100元、租金2940元、违约金4200元,合计92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长安新城一区15号楼2606室(以下简称2606室)。2020年12月29日,房屋业主上门告知原告,由于被告拖欠业主一个半月租金,要求原告在2021年1月4日清退房屋并搬离。后,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和房东重新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拒不退款。由于租房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提前预付一个月房租,租金交至2021年2月15日,按照合同被告违约,被告需赔偿原告租金、押金、违约金合计9240元。灏升物业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日,灏升物业公司(出租人,甲方)与李金海(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金海承租2606号房屋;租期为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租金标准为2100元/月,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押金2100元;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积极为乙方调换房屋,否则按月租金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李金海于2020年8月2日向王鹏转账支付6665元,于2020年10月14日转账6300元。灏升物业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日、2日向李金海出具收据,8月1日收据载明收到李金海交来2606-c室押金2100元;8月2日收据载明交来2606-c室房租(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及服务费365元,共计6665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金海与灏升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因灏升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4日起不能实际履行,应认定双方合同于当日解除。灏升物业公司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金海要求灏升物业公司退还多交的房屋租金,于法有据,但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李金海要求灏升物业公司退还押金并给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金海租金2870元、押金2100元、违约金4200元;二、驳回李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胜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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