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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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95号案件名称
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95号原告: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南路龙山庭院2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乃柱,任总经理。被告:宋晓亮,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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