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华、杨利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729民初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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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2666号案件名称
朱凤华、杨利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凤华;杨利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729民初2666号原告:朱凤华,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前,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俭,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凤华诉被告杨利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凤华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0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后续利息自2021年4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共计50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因经营养殖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2019年5月4日双方对账无误后更换借条,载明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息数额。2021年4月24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对账,对账无误后再次更换借条,载明至2021年4月24日被告欠付原告本金、利息标准及数额。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利俭欠原告朱凤华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260000元整(2013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杨利俭已还利息70000元整)。被告杨利俭于签订本协议时当场给付原告朱凤华利息200000元整,剩余款项被告杨利俭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朱凤华100000元整,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朱凤华160000元整,被告杨利俭所还款项均采取先息后本原则。被告杨利俭同意至本案所有约定款项给付完毕之日前,原告朱凤华申请法院对被告杨利俭采取的所有相关的保全措施均予以保留。二、原告朱凤华有条件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即若被告杨利俭未依照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额度等条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自2021年9月1日起,另行给付原告朱凤华2520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朱凤华。双方同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0元及财产保全费3050元,合计7847元,由被告杨利俭负担,被告杨利俭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朱凤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0元,保全费3050元,由被告杨利俭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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