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粤0703民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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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催2号案件名称
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3民催2号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四路2号之一第二幢3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03A780。法定代表人:邓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焕娣,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2665、金额为10912元(大写:叁万零玖佰壹拾贰元整)、付款人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古镇第二分公司、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收款人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珊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人民陪审员 吕少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王敏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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