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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粤0703民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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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催2号
  • 案件名称

    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3民催2号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四路2号之一第二幢3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03A780。法定代表人:邓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焕娣,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2665、金额为10912元(大写:叁万零玖佰壹拾贰元整)、付款人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古镇第二分公司、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收款人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梵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珊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人民陪审员  吕少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王敏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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