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召凤、李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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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64号案件名称
齐召凤、李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齐召凤;李鹏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齐召凤,女,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户籍地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齐召凤与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9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0元。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无其他财产信息。经本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记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对其释法明理亦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划拨李**银行账户存款1504元并对申请执行人过付。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齐召凤,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关于李**的有关财产信息及住址、工作情况。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对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齐召凤,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李文桥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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