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4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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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4249号案件名称
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249号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二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红,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99号顺泽自在城1号楼3单元605室。法定代表人:林红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恒润拓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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