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俭与陈晟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61号
  • 案件名称

    陈俭与陈晟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俭;陈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陈俭,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文胜(系原告之父),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晟,曾用名陈胜,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陈俭与被执行人陈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陈俭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和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晟证券市场无账户;查明被执行人陈晟无保险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陈晟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发放7700元(其中转开诉讼费712元)并额度冻结,查明被执行人陈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俭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62712元,已执行到位7700元。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上述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