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玉、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12民初968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津0112民初96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文玉、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文玉;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2民初9680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12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津0112民初9680号”补正为“(2020)津0112民初9680号”。审判员 国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蒙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469号之二 下一篇 陈俭与陈晟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