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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玉、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12民初9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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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津0112民初96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文玉、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范文玉;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2民初9680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天津聚德汇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12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津0112民初9680号”补正为“(2020)津0112民初9680号”。审判员 国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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