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王聪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5执10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5执1013号
  •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王聪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莱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王聪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莱西市姜山镇振兴路152号。被执行人:王聪聪,男性,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李仁丽,女性,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王胜厚,男性,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82号。张淑秋,女性,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82号。王岩,男性,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176号。高瑞芝,女性,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176号。徐江蛟,男性,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776号。董九芳,女性,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7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聪聪、李仁丽、王胜厚、张淑秋、王岩、高瑞芝、徐江蛟、董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8月2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通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希春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全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