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新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异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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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异80号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新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路新喜;赵振清;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异80号异议人(案外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凤莹、和晓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路新喜,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赵振清,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60692J。本院在执行路新喜与赵振清、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1)豫0181执恢96号案件中对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设备评估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期间,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译方审判员 王景峰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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