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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景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9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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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983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景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景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9837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9号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40621321。法定代表人:黄可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浚疆,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景瑞,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物业公司”)与被告马景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商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浚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景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商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775元,滞纳金1443元,合计7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马景瑞系该小区2-1-306室的业主。在原告为小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缘无故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5775元(物业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滞纳金酌情1443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原告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业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被告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拖欠不交。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马景瑞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18日,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正商城福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1.85元/平方米/月,交房后物业服务费按每6个月缴纳一次,乙方每年1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物业费,每年7月31日前缴纳下半年物业费,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775元,现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所分配的公租房位于原告提供服务的正商城福苑小区2号楼3层306号,该房屋的面积为47.31平方米。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服务小区的业主,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期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77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443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景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775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马景瑞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首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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