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平、李新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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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21号案件名称
赵小平、李新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小平;李新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平,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李新棉,女,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赵小平与被执行人李新棉民间借贷纠纷收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棉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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