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廷江与李禄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8民初7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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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7493号案件名称
唐廷江与李禄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廷江;李禄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8民初7493号 原告:唐廷江,男,1950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绿炳,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唐廷江与被告李绿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李绿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廷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李绿炳归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李绿炳支付催收借款的交通费1000元;3、诉讼费由李绿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5日,李绿炳向唐廷江借款20000元,利息为每年1%。2019年2月15日,李绿炳向唐廷江借款10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李绿炳未还本付息。李绿炳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5日,李绿炳向唐廷江借款20000元。唐廷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廷江现金20000元,时间三个月。2019年,李绿炳在该借条上备注:此借条在没还清借款前长期有效,利息按每年1%计算。2019年2月25日,李绿炳向唐廷江借款100000元,唐廷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廷江100000元,利息按1.5%计算,借期为一年,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共计还118000元。庭审中,唐廷江陈述,李绿炳借款后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唐廷江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李绿炳提供借款共计120000元的事实。李绿炳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李绿炳未还本付息,唐廷江要求李绿炳归还本金120000元并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及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唐廷江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对此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绿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廷江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廷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李绿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天芳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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