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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珍、温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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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405号
  • 案件名称

    李怀珍、温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怀珍;温惯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怀珍,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生,山西省岚县河口乡范家口村路西街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1127195310210039。被执行人:温惯旺,男,汉族,1976年04月12日生,山西省岚县普明镇大贤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19197604122310。本院在执行李怀珍与温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温惯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怀珍5204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81元,案件受理费3202元,但被执行人温惯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温惯旺银行存款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惯旺的银行存款55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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