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春雷、范俊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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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805号案件名称
万春雷、范俊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万春雷;范俊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805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原告万春雷与被告范俊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2行“自2018年4月1至2023年3月31日”补正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审判员 国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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