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吴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1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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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1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吴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吴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50230732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桥三村30-1号。法定代表人:牛先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健,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在执行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与吴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无锡吉富装潢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振华书 记 员 阚嘉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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