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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东亭居友木业厂、陆政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27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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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27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锡山区东亭居友木业厂、陆政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锡山区东亭居友木业厂;陆政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2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亭居友木业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塘路278号。经营者:陈勇敢,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政涛,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亭居友木业厂(以下简称居友木业厂)与被执行人陆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该调解书,一、确认陆政涛结欠居友木业厂货款900000元,陆政涛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居友木业厂支付货款3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二、如陆政涛有一期未按约全部支付,则陆政涛另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居友木业厂有权就900000元余额部分及违约金、诉讼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陆政涛负担,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居友木业厂支付。因陆政涛仅支付货款400000元,余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居友木业厂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政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陆政涛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陆政涛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居友木业厂与被执行人陆政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陆政涛缴纳执行费8514元。协议约定:确认陆政涛结欠居友木业厂货款500000元及诉讼费114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611400元,双方同意以511400元结算。该款陆政涛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居友木业厂。如陆政涛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则居友木业厂有权按照调解书确定金额的未付部分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居友木业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居友木业厂与被执行人陆政涛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居友木业厂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27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陆政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居友木业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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