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兰、宴玉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485号案件名称
李开兰、宴玉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开兰;宴玉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兰,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曲靖市会泽县。被执行人:宴玉平,男,汉族,1976年6月4日生,住牟定县。本院在执行李开兰与宴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以来,被执行人宴玉平经多次传唤和发通知都未到法院,多次电话联系宴玉平未果,电话为空号,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老家的居委会去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是来做上门女婿,开始已经多年未回家了,他家人也不知道他的消息。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宴玉平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为零,无房产、车辆。因宴玉平在我院涉案较多,本案对银行卡为轮侯冻结。现该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宴玉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开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张应龙审判员 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 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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