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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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保385号案件名称
迟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迟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保385号申请人:迟美,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06段。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美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5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询并冻结。申请人迟美用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627020104602021000049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8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21)吉2426执保385号立案执行,并当日移交执行局。于2021年9月8日,对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反馈业务庭后并对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卡进行了冻结。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春净月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25xx52的存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261,678.98元,未控738,321.0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提取;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新曙光支行账号为221000661018150053709的存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2,000,000.00元,未控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提取;三、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新发支行账号为221000651010622000108的存款在7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31,772.06元,未控668,227.9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提取;四、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账号为22050165930100000562的存款在7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控制金额5,135.04元,未控694,864.9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7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提取。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2021)吉2426保字第385号,申请人迟美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金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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